(经2015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的K7体育网站,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全日制研究生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
第三条 研究生院负责起草培养方案制定的原则意见,提请校学位委员会审定。各学位授权点根据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制定本学科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培养方案一般包括学科专业简介、培养目标、学制及最长学习年限、学分要求、课程设置、必修环节、科研能力要求及学位论文要求等内容。
第四条 必修环节是指研究生在培养过程中除了完成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工作以外必须完成的其它环节,一般包含实践环节、开题、学术活动等内容。培养方案中应列明必修环节的培养内容和要求;研究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环节内容,考核合格后给予相应学分。
第五条 导师(或导师小组,下同)应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因材施教,全面考虑,合理安排,指导研究生制订个人培养计划。个人培养计划应对研究生的培养目标、研究方向的确定,课程学习、文献阅读、教学与学术实践、开题报告、学位论文等要求和进度做出计划和安排。个人培养计划一般应在入学后一周内制订完毕。
第六条 个人培养计划原则上不予更改。如因特殊情况需更改的,应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培养单位更改备案。研究生应按制订的个人培养计划进行学习,列入个人培养计划的所有培养环节须经考核和审查通过后,方能申请论文答辩。
第三章 课程学习与考核
第七条 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管理。研究生修读课程考核合格,即获取相应学分;修满不少于个人培养计划要求的课程最低学分数,即完成课程学习要求。
第八条 选课与补修。研究生应根据个人培养计划选修课程。跨学科报考和以同等学力录取的研究生原则上须补修本专业大学本科(硕士)阶段的主干核心课程。
第九条 免修免试。入学前及在学期间参加TOEFL(托福)/IELTS(雅思)/CET-6(英语六级)等社会公认的语言考试或修读国内外重点大学的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达到相关要求的研究生,可申请免修免试。
第十条 课程考核。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公共学位课一般采取考试方式,其他课程的考核方式在课程教学大纲中明确。
第十一条 考核资格。同一课程无故旷课三次或缺课三分之一以上或不交作业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且应重修。课程考核前,任课教师须严格审查研究生的考核资格。被取消考核资格的研究生,可申请复议。
第十二条 缓考。研究生因故不能按规定时间参加课程考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缓考:
1.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考核(须有校医院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2.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回家处理;
3.具有其他经学校认定的原因。
缓考考试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进行,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予以记录。
第十三条 缺考。研究生未办理缓考手续或缓考申请未予批准而不参加或未按时参加课程考核,按照“缺考”处理,成绩计为零分。
第十四条 课程成绩。课程的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组成,其中平时成绩比例不高于30%,期末成绩比例不低于70%,具体比例在课程教学大纲中明确。
第十五条 课程重修。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及格,可重修;课程重修后仍不及格者,可申请继续重修,重修次数累计不得超过3次。
第五章 中期考核
第十六条 研究生的中期考核是指对研究生思想品德、课程成绩、科研能力进行的阶段性考核。
第十七条 中期考核一般安排在研究生课程学习结束后进行,由研究生培养单位统一组织实施。中期考核合格方可进入学位论文开题阶段。中期考核不合格则应中止学习,颁发肄业证。
第六章 学位论文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工作是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独立设计和完成某一科研课题,培养独立的科研工作能力的过程。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开题是指研究生在导师的指导下,通过阅读文献、调研提出学位论文选题报告,经审核后确定学位论文题目的过程。硕士研究生自开题通过至申请论文答辩,研究工作时间不得少于8个月;博士研究生自开题通过至申请论文答辩,研究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2个月。
第二十条 研究生开题由培养单位安排,硕士研究生的开题小组一般由3-5人组成,博士研究生的开题小组一般由5-7人组成,开题小组成员要求具备副高以上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撰写必须符合学校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的相关规范。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后,各培养单位应按照学校关于学位授予的相关规定组织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准予毕业并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
第七章 培养方式
第二十二条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采取导师负责制的培养方式,重视理论教育和理论研究,以培养本学科高层次的教学、科研、科技管理人才为目标。
第二十三条 专业型硕士研究生采用校内外双导师制的培养方式,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校外导师参与实践过程、项目研究、课程与论文等多个环节的指导工作。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保证不少于半年的专业实践,应届本科毕业的研究生专业实践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一年。
第二十四条 博士研究生的培养采取导师负责制的培养方式,充分发挥导师的主导作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K7体育平台K7体育网站规定》(校研字〔2011〕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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