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研字[2015]3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改革,规范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管理,确保各联合培养基地的质量和利用效率,全面提高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K7体育平台联合培养基地建设与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中的联合培养基地是指校内研究生培养单位与合作单位签订共建协议后,在研究生院备案的供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展联合培养的场所。
第三条 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依照规范的标准、程序、方法进行。
第二章 评估组织
第四条 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评估由研究生院组织实施,研究生院在考核评估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评估工作指标体系;
(二)负责各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三)组织评估小组对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展开实地考察;
(四)负责对评估结果进行处理。
第五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评估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
(一)按照研究生院评估工作安排,组织本单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开展自我评估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评估材料的审核、报送和自评估意见的签署;
(三)承担本单位的评估检查工作,配合研究生院评估小组做好对本单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评估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评估工作的总结、评估结果的反馈以及整改工作落实。
第三章 评估方式及程序
第六条 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评估分为综合评估和自我评估。综合评估每3年进行一次,由研究生院组织,自我评估每年进行一次,由培养单位组织。自我评估每年5月进行,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应按指标体系打分并撰写评估报告提交研究生院。
第七条 综合评估分为工作准备、自我评估、单位审核、研究生院评定四个阶段进行。
第八条 工作准备阶段,由研究生院下发评估通知和评估指标体系,部署评估工作。
第九条 自我评估阶段,各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根据通知要求认真准备评估报告,按评估指标体系打分。
第十条 单位审核阶段,各学院作为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责任单位,对参评的自评估材料进行核实,签署评价意见后上报研究生院。
第十一条 研究生院组织对参加评估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依照自评估报告开展现地考察,听取工作站负责人的专题汇报,出具评估意见和评估结果。
第四章 评估内容
第十二条 评估主要考察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培养条件、制度建设、培养过程、培养成果等。自我评估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地的基本条件,包含生活学习条件,项目合作及企业导师配备情况;
(二)基地各项制度建设情况,包含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重视程度、组织机构建设、规章制度的落实以及管理运行机制;
(三)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包含进入基地研究生基本情况、参与项目情况、培养方案制定、课程的设置以及实践考核情况等;
(四)培养成果,包含参与项目的完成情况、发表论文及专著情况、知识产权获得情况等;
(五)基地建设中的特色及创新点;
(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以及下一步发展规划;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五章 评估结果
第十三条 自我评估及综合评估结果由专家组确定。
第十四条 评估成绩优秀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设为校级研究生工作站,给予建设经费3万元/年,建设周期3年;评估成绩合格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设为院级研究生工作站,给予建设经费1万元/年,建设周期3年。校级研究生工作站再次评估为优秀的,将推荐参加省级工作站的评选,获批省级研究生工作站给予建设总经费20万元,建设周期3年。
第十五条 对于年度考核自我评估不达标的,实行降级处理,并进行整改,整改阶段不提供经费支持。连续两年评估不合格的,取消该工作站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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